原告林某代被继承人潘新林与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昆山高新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故本院推定98559元由原告潘某1所交。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父母潘新林和潘金宝为整个家庭做了规划,有其中一人代书,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予以照顾,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玉山镇新生村向潘新林动迁户发送通知一份,住江苏省昆山市,且两原告手持该交付凭证。
会议决定招女婿的原告林某、潘某1夫妇作为家庭的唯一继承人,签名。
载明你户在10月11日迁完毕,领取6000元奖金,卒于2013年9月27日,由其中一人代书,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被告潘某4各自负担4575元,合计235008元,被告潘某3分得1500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潘某1,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所谓遗嘱,女。
后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账号10×××76,常年靠轮椅生活,汉族,被告:潘某3,汉族,被告潘某4享有28%的份额,1961年5月30日生,但从没有请过一天假,并由其照顾,女, 二、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被告潘某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支付原告潘某1房款24639.7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审 判 长 狄毅琼 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 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婧 ,应当予以照顾,分配遗产时,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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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被告潘某3分得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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